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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家园计划
点击:时间:2017-08-04
(一)申报范围
1.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2.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二)申报条件
1. 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2. 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
3. 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4. 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
5. 托养服务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2代),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三)申报程序
1. 申请资助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和《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并提供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注:有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审批资质证明且经营范围中明确有残疾人托养服务),报所在县(市、区)残联审核。
2.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市县残联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支出范围进行审核。
3. 县(市、区)残联、财政局加盖公章后,报市残联、财政局。财政直管县残联、财政局申报材料报市残联审核备案。
4. 市残联负责汇总各县(市、区)包括财政直管县申报情况,并填写《阳光家园计划资助机构情况汇总表》,并与市财政局对《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和机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残联、省财政厅申报。
1.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2.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二)申报条件
1. 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2. 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
3. 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4. 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
5. 托养服务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2代),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三)申报程序
1. 申请资助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和《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并提供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注:有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审批资质证明且经营范围中明确有残疾人托养服务),报所在县(市、区)残联审核。
2.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市县残联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支出范围进行审核。
3. 县(市、区)残联、财政局加盖公章后,报市残联、财政局。财政直管县残联、财政局申报材料报市残联审核备案。
4. 市残联负责汇总各县(市、区)包括财政直管县申报情况,并填写《阳光家园计划资助机构情况汇总表》,并与市财政局对《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和机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残联、省财政厅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