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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五保户怎么申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点击:时间:2017-09-05
一、首先请知道什么是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规定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孤儿教育)等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二、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烟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三、如何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五保供养内容:
1、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五、农村五保供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供养对象:
1、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六、办理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一、办理对象
具有本辖区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确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提交材料
农业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还需《残疾证》复印件)、相片(1寸免冠照片2张)、个人申请、五保户申请表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管委会民政办审核。
2、管委会民政办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管委会民政办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办理时限
对群众反映生活困难、应保未保的问题,十五个工作日内经入户调查后,予以书面答复。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六、办理时间
够条件随时办理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规定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孤儿教育)等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二、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烟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三、如何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五保供养内容:
1、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五、农村五保供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供养对象:
1、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六、办理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一、办理对象
具有本辖区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确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提交材料
农业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还需《残疾证》复印件)、相片(1寸免冠照片2张)、个人申请、五保户申请表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管委会民政办审核。
2、管委会民政办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管委会民政办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办理时限
对群众反映生活困难、应保未保的问题,十五个工作日内经入户调查后,予以书面答复。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六、办理时间
够条件随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