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平台:185 311 12385
QQ:185 311 12385
邮箱:hebei12385@qq.com
微信:185 311 12385
河北省关于扶持残疾人 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点击:时间:2020-06-20
河北省关于扶持残疾人
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 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体育局、邮政局、扶贫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以下统称自主就业创业) 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主渠道之一。2017年我省残疾人从事灵活就业、个体就业 (含自主创业) 的总人数为 159万人,占已就业残疾人数的 43%。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依据中国残联 等 15个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残联发 〔2018〕6号) 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 〔2017〕14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范围
(一) 本意见所称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就业。
(二) 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三) 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四) 鼓励残疾人创办公益性、福利性单位,带动安置其他有就业能力残疾人就业。
二、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五) 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 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排名不分先后,依照职能权限执行,下同。)
(六) 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 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邮政局)
(七) 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八) 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52号) 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
(九) 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 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全民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冀地税发 〔2008〕36号) 规定,残疾人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 80%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十一) 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 的通知》 (冀财税 〔2011〕8号) 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 (含 25%) 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人(含 10人) 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 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税额。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十二)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并满足相关条件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 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提供金融信贷扶持
(十三) 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金 〔2018〕21号)、 《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银石发〔2017〕69号) 规定,残疾人作为就业困难人员,满足相关条件可申请最高 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 60万元,创办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贷款额度最高 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县人社、财政、人行部门)
(十四) 根据 《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河北省“政银企户保” 金融扶贫实施意见〉 的通知》 (冀扶 〔2016〕15号) 规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残疾人贫困户可以申请 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政府贴息、风险补偿 的扶贫小额信贷。(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十五) 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康复扶贫贷款工作的通知》(冀残联字 〔2012〕9号) 规定,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可以按年利率 7%,申请不超过 2万元的康复扶贫贷款贴息。 (责任单位:省残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财政厅)
五、提供资金补贴及奖励
(十六) 根据河北省有关就业创业的相关规定,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毕业 5年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 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创办 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给予不超过 3年、每年最高5000元的租金补贴。毕业 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初次创业,给予不超过 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县人社、财政部门)
(十七) 根据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冀残联字# 2013$ 138号) 规定,用人单位 (不含福利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残疾类别超比例安置一人,可一次性给予 3000—5000元奖励。安排一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的, 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责任单位:各市级残联)
(十八) 根据 《河北省盲人教育培训就业行动计划 (2017-2020年)》 (冀残联 〔2017〕13号) 规定,对于 2017年以来新开办的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残联给予 1-3万元补助,主要用于租房补贴和设施设备购置补贴。(责任单位:各县级残联)
六、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 +创业
(十九) 重点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自主创业的,给予贴息贷款扶持。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优先推荐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全国三八红旗手” 等荣誉称号和 “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 “河北青年五四奖章”、 “河北省三八红旗手” 荣誉称号。 (责任单位:省工会、团省委、省妇 联、省残联)
(二十) 落实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园。在 “千校万岗”等大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中,落实残疾人毕业生人岗对接工
作。对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河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自主就业创业的,优先保障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县人社、残联、财政部门)
(二十一) 大力培育、示范、引领各地开展残疾人互联网就业创业,实现残疾人精准就业。继续实施 “互联网 +1151工程”,2018年,扶持 25个残疾人淘宝合伙人、50家淘宝店,培训 500名互联网就业人员,对 200人进行就业创业补助。 (责任 单位:省残联)
七、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二十二) 各地应根据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工作需要,根据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冀财税 〔2016〕40号) 等文件规定,合理安排用于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 (或一次性贴)、小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等方面的支出。设立的各类就业创业基金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责任单位:各级残联)
(二十三) 鼓励支持企业与自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于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残疾人加工制作。(责任单位:各级残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