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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救助制度
点击:时间:2017-08-02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救助实施办法》
二、救助对象
《河北省救助实施办法》
二、救助对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下列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保障的特殊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中的住房困难户;
(三) 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
(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中的住房困难户;
(三) 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
(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三 、救助方式
住房救助实施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四、救助标准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财政支付能力,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公开城镇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和分配结果等信息。
五、申请程序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向人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向人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