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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条文

河北省教育救助制度

点击:时间:2017-08-02
 
    一 、政策依据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二、救助对象
     县级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实际救助;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三、救助措施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以下措施:
    (一)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对象,应当免除学杂费病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教育救助对象提供生活补助;
    (三)对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救助对象,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 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根据实际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当地实际,增加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
    四、申请程序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幼儿园、学校提出,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由幼儿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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