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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点击:时间:2017-08-02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二、供养对象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二、供养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三、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四、申请程序
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审批程序适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者在家分散供养。
五、申请说明
五、申请说明
特困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条件。
特困供养人员死亡或者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