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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条文

河北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项目

点击:时间:2017-10-24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冀残联字﹝2011﹞14号)。为贯彻落实《中国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
    二、补贴对象
    我省城乡范围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补贴(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三、补贴标准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为每辆车每年补贴260元。
    四、补贴原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严格按照补贴条件和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同时,坚持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五、工作程序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购车凭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向所在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
  (二)县(市、区)残联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及机动轮椅车情况进行登记、建档、汇总,在每年的6月1日前,将年度拟补贴人数录入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系统。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联合行文,于每年6月15日前上报设区市残联、财政局。
  (三)设区市残联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复核、汇总,经设区市财政局确认后联合行文,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四)省残联审核、汇总全省截止6月1日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数量,待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下达到我省后,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并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市(含定州、辛集市)、直管县财政部门。
  (五)设区市财政部门商同级残联将补贴资金核拨至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商同级残联,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及时将补贴一次性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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