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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条文

河北残疾人培训就业

点击:时间:2017-10-25
   
    一、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一)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定义。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有一定的就业条件和未就业,需转换职业和已就业需要提高技术水平的残疾人所进行的职业技能训练。它包括就业前培训、岗前训练、转岗训练和在职训练等。政府鼓励和扶持职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
    (二)适宜残疾人的培训项目
    保健按摩、计算机网络维护、动画制作、电子商务、速录、汽车维修、汽车美容、中西点制作、美容、足疗、修脚、美甲、雕刻、工笔画、内画、剪纸、插花、工艺品制作、裁剪缝纫、书画装裱、手工编织、农村种植等。
    (三)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流程
    1. 申请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2)年龄:男16-59岁 女 16-54周岁
    (3)本人有培训愿望,有一定学习能力且生活能够自理。
    2. 申请材料
    第二代残疾证、身份证
    3.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填写残疾人培训报名表。
    (2)县(市、区)残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3)县(市、区)残联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结合残疾人培训要求需求统一安排,并通知残疾人本人。未开展培训项目或残疾人不适合的向残疾人本人说明原因
    二、残疾人就业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二)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方针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施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层次、多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三)残疾人就业形式有哪些
     残疾人就业形式主要有按比例就业、福利企业就业、盲人按摩机构就业、工疗康复机构就业、公益性就业岗位、扶贫基地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就业或自主创业、居家就业和网上就业 。         (四)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工商、卫生、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核发执照,在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信贷扶持。            (五)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单位(通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认定的首要条件: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额25%(含)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含)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认定机构为县以上民政部门。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减免税费待遇。对减免的各种税费应当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残疾职工培训和残疾人福利性事业。                                                                                    (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了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方针、就业渠道,规定了政府、不同性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保障措施。《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2013年11月20我省七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冀残联〔2013〕138号)提出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福利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残疾类别超比例安置一人,可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方便残接人就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及社会保障等,所需资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安排一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七)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
    1.接待登记。求职残疾人到基层残联填写就业需求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供残疾证等证件。
    2.信息查询。与残疾人进行沟通,详细询问身体状况、求职意愿并做详细备注。
    3.职业能力评估。利用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软件系统,为求职残疾人提供专业、权威的职业能力测评。
    4.就业指导。为残疾人提供求职就业建议,并指导及时调整就业心态。
    5.推荐岗位。为有能力的残疾人推荐合适的岗位。
    6.跟踪回访。推荐成功后,定期回访残疾人工作情况,协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征收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都有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到1.5%,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征收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三)征收单位
    保障金分别由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凡与财政部门有直接预算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他用人单位的保障金由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四)缴纳标准和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保障金年缴金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时按年征收,当年征收上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3-5月份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期。 
    由财政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由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5月底前,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情况。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本单位就业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上年度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凭证、所报残疾职工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向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与财政部门有直接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向财政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凡由财政部门征收的保障金一般按年度缴纳,由同级财政部门扣缴,扣缴工作一般要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5月底前,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金额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作为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由财政部门从用人单位经费中统一扣缴;由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暂按年征收,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按月征收。每年6月底前,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结果提交属地地税部门。每年7-9月为地税部门集中征期,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期可延长至12月底。
     由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征收期内,持《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上年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报表等材料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合并申报。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不能准确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及相关信息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由财政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本行业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五)使用管理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1. 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2.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补贴残疾人集中就业、培训等机构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及特殊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等费用。
      3.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4. 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5.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助补助。
    6. 经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7. 开展残疾人就业政策宣传。
 
 
 
 
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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