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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点击:时间:2017-10-31
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逐步完善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省政府制定了我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范围为持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等需要长期照顾的其他等级残疾人,逐步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三、补贴标准
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大补贴力度,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四、申领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一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统称为《审批表》 )。
(二)村(居)委会核实。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四)复审。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五) 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六)报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 申请情况,分别填写《河北省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 、《河北省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并会同县(市、区)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五、年审制度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半年审核制度。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和7月,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认定表》和《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表》,办理继续享受补贴的审核手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认证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存档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申请人资格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情况进行入户复查,形成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六、户籍迁移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户口簿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转移手续,转出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将有关档案材料交于办理补贴转移手续人。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应持转移手续及有关档案到转入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档案移交,档案审核无误,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备案。
转出地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转入地对档案资料核查无误,自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七、资金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核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定制专门的监管办法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 户籍迁出本省的;
2. 死亡的;
3. 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4. 被判刑的;
5. 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卖淫、吸(贩)毒活动的;
6. 应当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八、政策衔接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同时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是否享受有关 福利政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核实情况证明,并随附有关申请材料报县(市、区)残联。
附件:1. 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 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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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