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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点击:时间:2017-08-02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制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省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听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缴费最高档次标准。
(三) 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每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自2014年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设区(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所需资金设区市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鼓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为长期缴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和重度残疾人适当增加政府补贴金额,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受乡(镇)政府(街道办)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对比,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五、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